首年缴费
¥10,219.00元
2020-07-14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保障更全面,分组更细致,设计更人性化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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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次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住院手术费、药品费和其他住院费用,按照本条第3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 | 4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4000000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患恶性肿瘤先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认可医院(仅限普通部医疗,不含其特需医疗、国际部医疗)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和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门急诊治疗时,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该次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门急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医生诊断费、处方费、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按照本条第3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或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费 | 9000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3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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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10 |
主险 |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C5款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9000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88 |
附加险 | 新华人寿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 1年 | 趸交 | 354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康健华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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